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节选)

首页  ꄲ  法规制度  ꄲ 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节选)

    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  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    不是有意诬陷,而是错告,或者检举失实的,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。

2019年6月13日 19:40
ꄘ浏览量:0
ꁳ 意见建议
ꀇ 网站首页
ꂇ 举报须知
ꂓ 法规制度
ꂐ 受理介绍

中共嘉祥县委组织部版权所有     鲁ICP备:10026480号     鲁公网安备:37080202000256号